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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介入林某甲职务侵占案,成功辩护二审改缓刑

2015-08-07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林某甲被原武汉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新力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主持该公司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同期,林某乙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林某甲被原武汉新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新力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主持该公司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同期,林某乙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武汉市区门店拓展工作。2008年4月,在新力公司承租本市江汉区江汉路139号一楼门面过程中,林某甲与林某乙串通,由林某乙与许某签订租赁协议,后捏造该门面原系彭某承租,新力公司还需向彭某支付18万元门面转让费的虚假事实,向新力公司提出付款申请,经林某甲批准后,新力公司向林某乙事先开设的彭某账户汇款18万元。随后,林某乙将该款全部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由其控制,并分给林某甲6万元。林某甲、林某乙在公安机关立案过程中退出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林某甲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四处求援无着几近绝望,后通过网络搜索到马成律师团专业刑事辩护网,了解到团队领导人马成律师带领团队成功办理过无数无罪、缓刑、减刑案件,遂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林某甲职务侵占案的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团队多次讨论修改辩护方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1.林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悔罪态度较好,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

2.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小,坦白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情节;

3.林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过程中退出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表明其真诚悔罪,态度良好,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4.林某甲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主观恶性不深,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属酌定从轻情节。

5.本案涉案金额仅18万元,且林某甲仅分得6万元赃款,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马成律师认为,林某甲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有二个法定从轻情节、二个酌定从轻情节,从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与办案的社会效果角度考量,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改判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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