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站上的介绍,“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谷俊山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行贿、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谷俊山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所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所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剥夺中将军衔。”
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15-08-10/181732188992.shtml)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确认一点,军事法院认定了谷俊山案发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至于他揭发的是谁,本文不做探讨。但是军事法院认为“谷俊山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既然谷俊山被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按照规定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即在法定刑以下或者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既然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意味着,也“可以”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亦即,军事法院对谷俊山判处死缓,没有对其减轻处罚,只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谷俊山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个人认为,这样的判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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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