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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不同请客吃饭 借款还款都留证据

2015-08-27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民间借贷案例—15001—举证不能前言: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酝酿许久的“新民间借贷解释”终于在怀胎多年后降生啦。《规定》一...

民间借贷案例—15001—举证不能

前言: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酝酿许久的“新民间借贷解释”终于在怀胎多年后降生啦。《规定》一经发布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而实际上,其精神在之前的法院审理中就已经在适用了,只是今后利率具体化更易操作。

案例导读:甲与乙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全面履行。甲按合同支付利息,乙指示甲,由黄某代收本金500万,甲按照乙的指示去做但没有留下证据。尔后乙又要本金,甲因与黄某有生意往来,不能证明500万就是黄某代乙收取的本金。甲输了官司不能怪法院,法官又不是神,只能凭证据判案。保留证据非常重要也非常简单,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案情简介【参裁判文书(2014)闽民终字第40号】

甲于2012年在X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后因拓展业务急需要资金。而甲单枪匹马进军X市一时半会也难以筹集资金,于是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借款500万元。2012年7月1日,甲向乙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甲向乙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期三个月,月利率0.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如未能按期归还,按逾期金额每日加收0.1%利息。合同顺利签订后,乙当日通过自己的账户向甲的账户转账500万元。

甲在合同期间如约支付了乙三个月的利息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乙通知甲由黄某代为接受甲的还款。恰好甲与黄某平时也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对黄某比较信任。2012年10月1日,甲按照乙的指示,通过黄某的账号分两次转账共500万元本金,偿还了乙的债务。可是正当甲的生意步入正轨的时候,乙却于2012年10月再次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甲认为乙无理取闹,不予理睬。乙便于2013年1月15日起诉至X市法院,要求甲偿还500万元本金和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意见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必须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甲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甲对此自然不服,于是上诉到X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甲与黄某之间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凭证等“新”证据。X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甲提供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这些转账记录可以证明甲与黄某之间在本案涉及的借款纠纷前后存在多笔的经济往来,但黄某是否受乙的指示而代为接收甲的款项,甲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于是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甲此时已经气愤至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毅然走上了再审之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还自己一个公道!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为甲“主持公道”,理由是证据不足!甲此时已欲哭无泪。

律师评析

1、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法院判案看的是证据,如果甲拿不出证据,即使在法庭上甲说一万遍“我已经还款了”,也没用!乙起诉甲时,手里握有甲出具的《借款借据》,白纸黑字,证据确凿,而甲要证明自己已经还款,则要拿出与之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但是甲出示的证据要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要么有关联性但不具有证明力,因此法院只能依法作出甲败诉的判决。这不是法院“助纣为虐”有意偏袒乙,即使法官心里再明白,也是“爱莫能助”啊!

2、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不一样,后者在所有的资金往来都有迹可循,既有齐全的合同文本,又有明晰的转账记录,想出错都难。而民间借贷却问题百出,尤其是处于弱势的自然人一方,极度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结果往往是既失钱财又伤感情。

3、在本案中,甲指令黄某收钱而不是自己收钱本身就是一种很容易造成纠纷的行为。而甲轻信乙和黄某,在还款时没有保留证据,以至于后来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这也给了甲一个深刻的教训,怪别人不如怪自己!

律师支招

1、民间借贷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定要清晰明确,最好将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约定使用的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全都注明。如果有代为出借人和代为还款人,也要将以上信息明确注明,约定资金转账必须使用合同注明的银行账号。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去做个公证。这样一来,“坏人们”再想耍手腕就难了。

2、在与合同相对人交往期间,最好把与借贷关系相关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信息保存下来。没有争议最好,万一吃了官司,这些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有备无患嘛!不过,白纸黑字的证据最好!

3、资金往来最好使用银行转账支付,因为现金支付难以保全证据。如果你还钱的时候碍于情面没做手续,后来人家拿着你的借据再让你还钱,就会有理说不清?所以说,民间借贷手续要全,万事一理!

4、黄某代乙收的500万,甲应当还能要回来,如果甲和黄某的账目往来清清楚楚,500万算是不当得利要返还。但这无形中又增添了多少麻烦和烦恼!如果甲和黄也是一锅糊涂账就难办啦。

新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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