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王思鲁律师、龙元富律师受吴某的委托,以及分别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第二审程序中担任吴某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也将调查所得的证据提交给了法庭,我们在此基础上认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故意隐匿对吴某有利的无罪证据,违法冻结南鹰公司及吴某燕的存款,更是涉嫌诈骗犯罪,已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而且,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犯行贿罪、诈骗罪的证据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反映的情况相矛盾,难以解释案件的诸多疑点,无法得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吴某构成行贿罪、诈骗罪的唯一结论。
此外,假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则吴某为了使不符合条件的渔船能够通过审批而请求吴祖教予以关照并承诺给予吴祖教财物,因此吴某主观上不可能有“使吴祖教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审批通过渔业用油补贴申请”的诈骗罪故意,从而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换言之,假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的确存在,吴某不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与诈骗罪,因此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因此,我们的辩护意见首先论述侦查机关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程序违法,然后由于控方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琼洋浦XXXXX等10艘涉案渔船存在“有证无船”、“套牌使用”的情况是认定吴某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行为的核心,这一点同时也决定了吴某在申请渔业用油补贴过程中是否有谋求“不正当利益”,所以我们实体方面的辩护意见先针对吴某犯诈骗罪的指控进行分析,再对认定吴某犯行贿罪的证据进行说明,接着再强调一审判决认定吴某同时犯行贿罪、诈骗罪所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第一部分 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的违法行为
一、 本案侦查人员故意隐匿对吴某有利的无罪证据,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
2013年7月29日和2013年7月30日,某检察院的马康从南鹰公司处扣押了琼洋浦32005、32008、32010、32012的《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船舶证书》,这些渔船证件是南鹰公司在2005年补办后的船证原本,这些证书的内容与相关船只在2003年初始登记的一致,可以证明刘祖雷、林应傲等人所提供的船证是伪造的。
但是,侦查机关扣押了这些对吴某有利的无罪证据之后却将其隐匿起来,没有将这些证据移送公诉机关,导致一审法院误将刘祖雷等人伪造的证件认定为真实的证件,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的裁判,相关侦查人员显然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某检察院罗文俊等人对吴某有刑讯逼供行为,还对吴某的女儿吴某燕进行了诈骗
吴某被羁押期间多次被殴打,被侦查人员强迫承认自己有行贿和诈骗的行为,尤其是2013年7月5日将吴某送往定安县看守所前,吴某被连续讯问了两天三夜,其间不让休息、进食,还不停地殴打,使得吴某全身伤痕累累,以致看守所的值班副所长在吴某的入所体检时都不得不询问是否遭到了办案人员的殴打,吴某当时不敢得罪办案人员,既不否认也不敢说出实情。另外马康等人去司法医院提审吴某时也殴打了吴某,直至司法医院的大队长进来阻止才罢手,这一幕也已经被监控录像记录下来。
另外吴某在司法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罗文俊曾以吴某在司法医院治疗需要医药费为由,向吴某女儿吴某燕索要5万元人民币,但罗文俊收到钱后并没有向吴某燕开具收据,事后吴某燕从司法医院处得知罗文俊只交了1万元医药费,另外4万元不知所踪。罗文俊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虚构司法医院要交五万元医药费的事实,隐瞒实际上只需交1万元医药费的真相,使吴某燕基于以上错误认识而向罗文俊交付5万元,已经构成诈骗罪。
三、 侦查机关违法冻结、处理南鹰公司及吴某燕的存款
首先,侦查机关某检察院在立案前的2013年6月8日就已经冻结了南鹰公司的账户存款,此后还冻结了吴某女儿吴某燕的银行存款,但是侦查机关既未通知作为南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吴某,也未告知吴某燕。
其次,侦查机关某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冻结南鹰公司、吴某燕的存款情况清单附卷,并在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提出对冻结存款的处理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诉书中也应该写明冻结存款的情况。然而,《起诉书》对南鹰公司、吴某燕被冻结的存款只字未提,导致南鹰公司和吴某燕的存款得不到妥当处理。
四、 某检察院超期羁押吴某
某检察院于2013年7月20日对吴某执行逮捕,后因另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因此吴某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应至2013年11月16日止。然而根据起诉书,某检察院直至2013年12月6日才将案件移送海南二分检进行审查起诉,某检察院在2013年11月17日后对吴某的羁押显然处于非法状态。
五、 某检察院未依法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
吴某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而拘留通知书上却记载为2013年7月4日,而且是2013年7月8日才通知吴某家属,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另外,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2013年7月20日对吴某执行逮捕,虽然在逮捕通知书上记有电话通知吴某燕的字样,但事实上吴某燕根本没有接到通知。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关注微信“王思鲁律师”(微信号wangsilu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王思鲁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802736027
关注“金牙大状”王思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即时了解刑事辩护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