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针对呼格吉勒图冤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已启动追责调查程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将严格依法调查追责。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
以上所说的是党委领导下的追责指导思想,下面我们讨论一下法律层面上的相关知识。
先来回顾一下当时的法制背景。
1996年的“严打”是继1983年“严打”之的又一次运动式“法办”高峰(还有一次在2001年),而这两次“严打”的依据则是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党委会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进行的,在《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很显然,这是当时为了贯彻“治乱用重典”的一篇急就章,而当时在法律层面上施行的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时开会是7月,可不是3月,呵呵),请注意,这两个规定的发出部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一个否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效力(特别是期限)的规范文件,明显越位(违不违法大家自行判断),也就是说,冤假错案的祸根在这时就埋下了。
1979年后的中国社会历史现况,相信年龄超过40岁的同志都有体会,“严打”风潮中曾经目睹耳闻的那些事儿,想必都有切身的记忆。抢军帽、劫路、流氓罪等等不一而足,《铁窗泪》可是火了好些年(笔者在高中时曾经与同学经常一起高歌,那是1984年)。对中国来说,法制国家的建立的确要经历好些个年代和光景,运动也是一波接着一波,1996年的“严打”笔者(在军队保卫机关)赶个正着,清晰地记忆当时经手经办的三起(军地互涉)案子,三起均为抢劫,涉案人犯案时均在十六、七岁,抢劫财物也均在千元以下,入伍后被地方公安机关追侦(诉),在我军的配合下将其诱捕押回至地方受审(现在想想其实十七、八岁还真是个不懂事的孩子,屁事不懂,遇到一个冲动的年代,有人管没人教的,干出一些出格的、控制不住的事,也是常事,多想一点,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案涉案时的年龄也都是这个年龄段)。
回到呼格吉勒图案,该案发生于1996年,新刑法(1997年)还未出台,按照1979年的刑法法律规定,当时办理该案的公检法三家公务人员(当年部分参与办案人员名单:冯志明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旭时任刑警队长、任俊林、赵月星时任刑警队副队长、彭飞当年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苏明一审的审判长、宫静、呼尔查一审代理审判员、杨小树终审审判长、王智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按照当时的刑法渎职罪的规定,其所作所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若办案人员无徇私则不构成)或枉法裁判罪(现本罪归结于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本案中办案人员无故意也不构成),有说滥用职罪在这里也不适合(注,滥用职权罪对此类一连串行为可能比较适合,但其是1997年新修订刑法新设的罪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里不适用)。
附1979年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16日宣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这则消息说的是检察机关的动作,对政府公安和法院相关人员的追责相信也会紧跟着进行。
柴青海律师办案心得:常言说:心法大于计法。许多案件的发生缘于矛盾的积累,当然也与当事各方没有经营好社会关系有关,同处一个时代,理当有更好的方式经营我们的人生和事业,这世上没有迈不过去的坎,更没有逾越不了障碍,有原则的妥协不是软弱,达成一种平衡,事情也才能得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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