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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出新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15-09-21    作者:肖会龙律师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规定要求公检法司以及国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此规定要求公检法司以及国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这次出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都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二、《规定》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作出具体规范。据了解,目前在多数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当事人的通信往来并不通畅。此次《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规定》还就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方面,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三、《规定》首次就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的申诉救济渠道作出明细规定,要求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律师执业权利受损问题,也是首次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4个层次明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同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要追究相应违纪责任。此次新规明确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能安排的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后并保证在48小时内会见。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后,侦查机关应依法及时审查会见申请并在3日内就是否许可作出书面答复。因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机密不允许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四、破解“阅卷难”不得限制律师阅卷次数与时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律师对“阅卷难”反映比较突出,即便近几年有所改进,在部分案件中阅卷难依旧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是在聂树斌案中,该案律师直到2015年3月才被通知阅卷,这是案发20年来第一次完整阅卷。有律协工作人员说,目前在实践中,律师阅卷权不能被及时保障、全面保障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对此,新规明确,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五、破解“发声难”五类情况外不得打断律师发言。与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旧三难”相比,律师在法庭上发问难、质证难、辩护难这“新三难”近年更为突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新三难”主要表现是法官在庭审不让多说,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太好用法律、规定来化解,只能通过司法人员与律师构建起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新型关系来解决,“我知道的情况是,现在法官办案压力大,了解律师观点后,为加快庭审,会打断律师发言。”但事实上程序非常重要,让律师依法充分表达意见就是一种公正。

“在法庭上,法官本应乐见诉辩双方充分辩论,因为道理越辩越明,更有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判断。”施杰说,目前一些法官出于“配合”其他政法部门的心理、或受其他方面干扰,尚未完全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就容易导致律师在法庭上发声难。

此次新规规定,法官应注重对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依法公正保障律师的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等五种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树说,上述规定强调从程序上保障律师发声,对律师的尊重,有利于改变此前控辩双方失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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