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应当附加一些要求,要求从实行行为出发一般来说通常就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关系必须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这种理论即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便是符合了条件关系,但是如果经历了极其异常的经过而产生了结果的场合,也肯定因果关系,仅仅是由于引起了该结果而肯定犯罪的成立,可以认为是不妥当的,即极其罕见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譬如说,想杀某人,劝其坐飞机,机毁人亡。
相当因果关系要求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有相当性,通过这种相当性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定。
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呢?一般来说有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主观说认为,要考虑行为人已经认识、预见的事情以及其能够认识、预见的事情;
客观说认为,要考虑行为当时所存在的全部事情以及行为后所产生的客观上可能预见的事情;
折中说认为,要考虑当时一般人所可能认识、预见的事情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事情。
主观说,系少数。客观说和折中说有争论。
客观说的问题是,能不能在考虑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情的同时否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如果能,那么根据什么判断来确定能呢?
折中说的问题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一点和考虑行为人的认识、预见之间岂不矛盾?在多人参与的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场合,由于行为人认识的不同就会产生有无因果关系方面的判断差异,这岂不是不妥当的吗?必须要追问,在考虑因果关系判断的时候考虑主观要素的正当性和妥当性,这是折中说违法忽视的。
即相当因果关系说对条件说进行了补充限定,但是判断基准还有些问题,前述三种学说并未能够适当的解决判断基准问题。对此,只有把“行为的危险性是否向结果现实地转化了”作为基准而展开因果关系判断,才能彻底解决相当因果关系的问题。即以危险的现实化为判断相当性的基准,而介入事情的预测可能性则只有对危险的现实化的判断中有意义时才加以考虑。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不需要考虑其他的问题,直截了当的追问是否系“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向构成要件结果转化”即可。亦即有无危险性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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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