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对于“急迫不法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在此场合阻却违法性。即:
一、要有急迫不法的侵害的存在。这里的不法应当是指在刑法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在刑法上违法性被阻却的场合,就不应当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说不法性。以此避免了对于紧急避险带来的问题。紧急避险虽然在刑法上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但是在民法上要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有人以此认为紧急避险也是一种不法的存在,既然是不法的,也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这一说法造成了刑法和民法在体系上的矛盾。如果可以对紧急避险实施防卫行为,那么就会限制紧急避险的实施。所以,只要是在刑法上违法性被阻却的场合,应该将该行为从“不法”之中排除。
二、权利的防卫。
即是“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
三、防卫行为。
防卫对象
将被侵害者的法益的质的优越性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作为将对于侵害者的侵害予以正当化的法律制度,针对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所产生的侵害不能予以正当化。比如说,指向侵害人的防卫行为错误地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场合,或者是由于利用属于第三人的物品进行防卫而致使该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场合,这些法益侵害不能通过正当防卫而被正当化。在这种情况下,不过是满足了“补充性要件”等要件的例外的场合,可能成立紧急避险而已。
防卫意思
偶然防卫场合是否承认为正当防卫?A举枪射杀B,实际上B当时正在射杀C,但A不知道,结果是A杀了B,实际上保护了C的生命。
防卫效果
应当是排除侵害,但是如果没有排除侵害或者说排除侵害尚不充分,是否也能够承认正当防卫?譬如说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结果失败了,导致第三人也同时受害的场合,要是不肯定其属于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性的话,就会导致让被侵害者来承担成功防卫的风险,这与肯定被侵害者的法益相对于侵害者的法益而言具有质的优越性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从而也就是不妥当的。所以,即便是这样才场合,也应当认定其为正当防卫而阻却违法性。(摘自日本山口厚《刑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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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