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贵院就廖**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
通知赖**等证人出庭作证之
申请书
(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楼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通知以下证人出庭作证:
1. 赖**,男,汉族,19**年9月18日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 廖某平,男,汉族,19**年7月1日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 曾**,男,汉族,19**年6月13日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4. 梁**,男,**,联系电话**。
5. 鄢**,女,汉族,住**,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6. 伊**,女,汉族,住**,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事实与理由: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廖**犯合同诈骗罪,其中认定廖**对方灿雄出借的1536万元人民币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是(1)廖**在2014年9月6日至8日期间关机拒接电话,且有(2)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但是我通过会见廖**后发现,廖**在2014年9月7日白天与焊宏公司厂长廖某平、妻子伊**一起到深圳向设备商曾**购买设备,期间多次与方灿雄的代表梁**电话沟通向方灿雄偿还1536万元的方案,更是在同日晚上与赖**一同前往东莞铂尔曼酒店与方灿雄的代表梁**、鄢**会面沟通如何向方灿雄偿还借款的相关事宜。
廖**在2014年9月7日的行为与控方起诉书指控廖**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有严重出入,对廖**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影响:廖**一方面有与梁**、鄢**沟通还款事宜,说明其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另一方面仍然从事购买设备等正常公司经营活动,不仅说明其没有逃匿的行为,更是希望继续经营公司以偿还债务。因此,赖**、廖某平、曾**、梁**、鄢**、伊**等证人针对廖**在2014年9月7日与其有何接触所作的证言对于查清本案事实有决定意义,能够决定廖**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
因此,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
一、廖**在2014年9月7日与方灿雄的代表梁**有多次通话沟通还款事宜,同日亦与赖**一同前往铂尔曼酒店跟鄢**沟通还款问题,其显然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起诉书》认定廖**在转移理财金有拒听电话后关机等逃匿行为与事实不符
(一)廖**在2014年9月7日与方灿雄的代表梁**有多次通话沟通还款事宜
《起诉书》第3页称“2014年9月6日,鄢**发现U盾失效,并且尾号为6335的银行卡已经注销,当即联系廖**,廖拒接电话后关机。2014年9月8日,被害人方灿雄向侦查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廖**知道方报案后才主动联系方桂萍(方灿雄的姐姐)要求协商此事,后廖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从《起诉书》的行文表达可以看出,控方认为廖**在2014年9月6日转移理财金后即拒绝接听方灿雄及其代表的电话,直至2014年9月8日得知方灿雄报案后才畏罪主动联系方桂萍协商还款问题,因而认定廖**有逃匿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方灿雄出借的1536万元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但是,我们在会见廖**后了解到,廖**没有拒听电话后关机的情况,尤其是在2014年9月7日曾多次与方灿雄的代表梁**电话沟通如何还款的问题。我们从廖**手机中提取到的廖**与梁**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廖**在2014年9月7日与梁**有电话沟通过还款事宜,而案卷材料中廖**的通话记录也能够印证这一点。
首先,我们从廖**手机中提取到了廖**在2014年9月7日、2014年9月8日、2014年9月9日与梁**的通话录音,其中2014年9月7日的通话录音详细记录了廖**与梁**之间就廖**如何偿还方灿雄1536万元的沟通内容:
廖**:他怎么找到你的?你是他什么人?他弟弟啊?
阿豪:他是我老板来的
廖**:老什么板,你不是在银行上班的吗?
阿豪:我上班,他有钱嘛,我要拉存款啊那些,他也是在我们银行贷款那些啊。
廖**:哦~这样子啊
阿豪:是啊,我跟你说,他能力很强,他大姐的能力更强,你知道他大姐是什么人啊,他是东莞商会的会长啊,他以前干那些事情都是出了名的啊。
廖**:我借他钱没有错啊。。。。
阿豪:但是你挪用他的钱就有错啦,你现在就这样那个把那个。。。
廖**:我借他钱又没有拿去嫖拿去赌,借他钱都是为了付清那个房款。。
阿豪:我知道,他昨天打电话给我,我就说应该他没有什么事情啊。。。
廖**:对啊。。我又不会。。。
阿豪:你拿了钱呢去还掉那个房子,拿掉钱呢可能是你有你的难处。。
廖**:对对。。。
阿豪:所以我说他也不会逃你的钱。。
廖**:对啊。。不可能的。。
阿豪:但是呢,他的意思说,你没有跟他说,你就直接这样拿他的钱。。
廖**:说了他说了也没用的,我也知道,肯定的,现在。。你也知道,上次也做了他一单,我是被那个浦发的银行的坑了,你知道吗,他妈的,我不是跟你讲了吗,买了他1500万元的理财,贷了他1480万元出来,妈的成本出了36万元,妈的,搞得我负债额高了差不多一千五百万,公司的,那你说我去银行哪里还能贷到的款呢,本身我就营业额又不是几个亿的,对不对,老大。。
阿豪:我。。我我当时也不太清楚你们以前那个事情。。。我说的是这单事情,我的意思是说你也不要用那么极端的手法去做,那个他他已经跟我说,你这样吧,他可以借一千万给你,等你帮你办好证之后,帮你融资,我这边呢事实上大概一千万左右,如果你想要多一点的,你可以叫他去其他银行啊,再帮你调高一点,具体的金额呢你要看银行的逾日期,你看也是不是他说了算是吧,所以说我现在呢要解决这件事情的话,我觉得呢就是说当你转到那七百二十多万呢,你要给回他,到时候他收了钱之后呢,他再转回两百多万给你,你就总共欠他一千万,这样你就有两百多万先解决你外面那些事情,额就是拖一下嘛,我们这边呢就帮你加紧,你也加紧办那个房产证出来,办完房产证之后,我们这边呢就可以一边帮你办手续,尽量贷多一点点出来,这样呢就可以处理这个事情,不要搞的太极端。。。
廖**:不行,我那个房子可能要卖掉,要卖掉,我不想负那么多债,卖掉他算了哎。。。。
阿豪:我知道啊,。。问题是你现在卖不掉啊。。。
廖**:问题是我没有房产证卖也不卖不了,那个签的合同是到期啦,延不了期,他要把我那个付的首期款和打税的钱和定金全部吃掉,踏定踏掉,他妈的吓死我啊。。。告我倾家荡产啊。。。
阿豪:你现在已经给了他,那个就不要管了嘛,就是先帮你办那个证嘛。。
廖**:证就过完节可以办证啊,还有一个那个就是那个。。。
阿豪:你现在还有什么难处呢。。。
廖**:没有,就是我就是拖拖拖被人搞上官司查封冻结了,要把那个先搞定嘛,已经谈好了。。
阿豪:冻结了多少钱啊。。
廖**:两百万。。。
阿豪:两百万的话,你现在有两百多万啊。。他可以解决你那个两百万的问题
把那个证办出来。。。
廖**:那个别墅和惠州那块地我是挪用了公司的钱,我公司的钱抽出去了啊,抽了很多钱出去,公司搞到现在是有点紧张,所以。。。
阿豪:那您现在是先解决一部分先嘛,
廖**:我知道,这样吧,我们见面把这个计划聊一下吧。。。
阿豪:呐,他已经叫了律师,你跟他聊一下,因为我觉得你这样真的不太好,因为你借个人的钱真的很麻烦的,借银行的钱还好,你有儿子有老婆有女儿,你自己不过也没问题,但是你要考虑你那个女儿啊因为是私人的,他肯定抓你女儿不放的,是吧,所以说是吧大家都一场相识,我们也不想搞成这样是吧,好不好,你跟那个律师聊一下吧,好不好,晚点我再打电话给你。
廖**:恩恩。。好。。
从廖**与梁**的通话内容来看,梁**是受方灿雄的委托与廖**沟通如何偿还欠款的代表,打电话给廖**主要就是劝廖**还款,以及磋商如何还款的方案。
而从廖**与梁**沟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廖**并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只是想通过将房子融资卖掉来偿还欠款,也有意与方灿雄就如何利用松山湖别墅融资后偿还欠款的方案进行沟通。
因此,廖**不仅没有拒接方灿雄及其代表的电话,更是在通话中透露出了通过别墅融资后偿还方灿雄债务的想法。
其次,梁**的电话号码是**,而在侦查机关调取的廖**通讯记录(手机号码**,见一补卷1P154-155)中,廖**与梁**在2014年9月7日至8日有多次电话、短信联系。
2014年9月7日13:45:30,梁**拨通廖**的电话,通话时长8分52秒。
2014年9月7日16:51:47,廖**向梁**的手机发送了短信。
2014年9月8日14:54:59,廖**向梁**的手机发送了短信。
2014年9月8日20:41:43,廖**拨通梁**的电话,通话时长9分39秒。
2014年9月8日20:53:13,梁**拨通廖**的电话,通话时长22分49秒。
2014年9月8日21:50:17,廖**向梁**的手机发送了短信。
显然,无论是我们提供的通话录音还是侦查机关已经收集的通讯记录,都已经反映出廖**在转移理财金后没有拒听电话后关机等逃匿的行为,更是与方灿雄的代表梁**有过多次沟通。因此,梁**的证言对于认定廖**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有重要意义,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二)廖**在2014年9月7日曾与赖**一同到东莞铂尔曼酒店与方灿雄的代表梁**、鄢**沟通还款计划
《起诉书》第3页称“2014年9月6日,鄢**发现U盾失效,并且尾号为6335的银行卡已经注销,当即联系廖**,廖拒接电话后关机……次日,被告人廖**知道方报案后才主动联系方桂萍(方灿雄的姐姐)要求协商此事”,由此可知控方认为廖**在2014年9月6日转移理财金后未与鄢**等方灿雄的代表联系。
但是,我们通过查阅廖**的口供,会见廖**以及向赖**核实情况发现,廖**在2014年9月7日晚曾与赖**一同到东莞铂尔曼酒店与方灿雄的代表鄢**、梁**沟通还款事宜,因此廖**并没有逃匿等逃避债务的情形。
首先,廖**在2015年5月17日的口供(二补卷1P15)说:“9月7日我与鄢**,石龙广发银行豪、赖**在铂尔曼酒店进行商谈还款计划……2014年9月7日我用我的一个手机打的,我有两个卡,具体哪个打的记不得了,我与鄢**大约在21点至22点之间见的面。”
其次,我们在得知廖**曾在2014年9月7日与赖**到铂尔曼酒店与鄢**、梁**沟通还款事宜后,曾与赖**沟通核实情况,赖**向我们表示其在2014年9月7日的确曾与廖**到铂尔曼酒店与鄢**、梁**沟通如何还款的问题,只是当时廖**害怕其人身安全受威胁而留在酒店大堂,仅是赖**一人出面与鄢**、梁**沟通还款问题。
再次,廖**在2014年9月7日用以支付曾**设备货款的款项正是其转移的理财金,如果廖**有非法占有方灿雄1536万元的目的,那么在转移理财金后马上将资金用以购买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显然不合常理,结合廖**对理财金的使用均是围绕着“融资、生产”而进行,事实上已经明显地反映出廖**虽然有转移理财金的行为,但其转移理财金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不是逃避债务,而是为了扩大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961号王立强合同诈骗案的裁判理由,廖**在本案中认为理财金归自己所有,转移资金是为了购买机器设备以及盘活别墅进行融资,也已经考虑到转移理财金后如何偿还方灿雄的计划,不能认定廖**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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