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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变更罪名,毒品犯罪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2015-11-18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梁某与何某是经常一起吸毒的“道友”。2014年12月27日,梁某在某KTV吸毒被警方抓获后主动检举了何某,并提出何某有不少购毒渠道,可以帮助警方抓获何某。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9日安排梁某电话联系何...

【基本案情】

梁某与何某是经常一起吸毒的“道友”。2014年12月27日,梁某在某KTV吸毒被警方抓获后主动检举了何某,并提出何某有不少购毒渠道,可以帮助警方抓获何某。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9日安排梁某电话联系何某,让何某帮忙代购毒品。何某遂从自己熟识的毒贩处购买海洛因15克,应梁某要求来到罗湖区某街道与梁某进行交易,在交易完成后被埋伏在附近的侦查人员直接当场抓获,后于同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将其拘留。

【办案过程】

在何某被抓获的五天后,其兄长才得知消息。慌乱之余,其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预约了上门咨询。来所后,团队的毒品犯罪律师告知何某的兄长,贩毒海洛因15克,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持有海洛因15克,则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个罪名相差悬殊,故辩护工作一定要慎重,马虎不得。在后续解答了何某兄长的一系列疑惑后,其对团队的专业水准十分认可,当场便委托团队律师担任弟弟的辩护人。

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便前往看守所会见何某。在会见过程中,何某不断向团队律师控诉自己实际上是被朋友出卖才会落得今日下场,团队律师在安抚了何某的情绪后,通过仔细询问梳理细节,提出了初步的辩护思路:该案存在特情介入,是典型的犯意引诱;何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通过对思路的不断整理与深化,团队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正式法律意见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并不认可团队律师的意见,其认为只要双方实际存在交易,并且抓获现行犯,就能成立贩毒。然而团队律师并不气馁,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以梁某的询问笔录为依据,重新巩固何某的代购情节,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终在提起公诉时将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办案结果】

由于前期工作的铺垫,庭审过程十分顺利,检察机关仅就本案是否存在犯意引诱与辩护人进行了辩论,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都予以了认可。最后,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何某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最终以何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何某及其兄长对马成律师团的专业辩护表示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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