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份,曾某注册成立了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份办理了税务登记。2014年1月份,曾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宝安区沙井某商贸城整层房产,后曾某将上述房屋租给其它商户用于经营服装。曾某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间共收取商户租金人民币609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等税款。2014年9月29日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税收缴款书,限其于2014年10月16日前缴纳所欠税款,曾某到期未缴纳所欠税款,共计逃避缴纳税款331604.27元,占应纳税额的77.42%。
【办案经过】
在案发前,曾某就隐约听到风声,遂四处打听刑辩律师,希望能听到专业的法律建议。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马成律师团,预约上门咨询。团队律师为曾某提供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团队律师认为,当务之急应是准备自首和取保,减少刑事立案对自身造成的影响。曾某非常认可马成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办案经验,遂决定提前委托其为辩护人,协助其办理自首事宜。
来所咨询后的三天,曾某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要求协助调查。曾某和团队律师带着为其准备好的自首材料来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当即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律师积极阅卷,指导曾某搜集证据,补缴税款,最终在审判阶段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曾某的逃税行为系以公司名义实施,其将租金收入均用于公司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曾某在收取租金后用于个人开支,亦不能证明其公司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对曾某所犯逃税罪应以单位犯罪定罪,对其应按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惩处。
2、曾某有自首情节,有笔录为证,可减轻处罚。
3、本案为经济犯罪,曾某只是因为一时资金周转不灵,无法缴纳税款,没有恶意隐瞒逃税,其和家属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补税,目前已补缴所欠税款及罚金,且其已取保候审,说明社会危险性很小,可以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对公司以逃税罪定罪处罚,其中曾某作为负责人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曾某及其家属对马成律师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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