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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亲属社保卡被判诈骗错了吗?

2015-12-23    作者:孙瑞红律师
导读:引用网络对时间过程的简单记叙。“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结果让很多人唏嘘不已。(12...

引用网络对时间过程的简单记叙。“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结果让很多人唏嘘不已。(12月20日《京华时报》)”

在网络上有说定罪处罚不冤枉的,也有说定罪处罚不服众的。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说不冤枉,是认为我国法律能够定罪处罚,有依据。2014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66条作出了立法解释,具体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至少自该解释颁布实施之日起,相应行为就被纳入到刑法打击的视野了,所以,邹某和其女儿被定为诈骗罪是有依据的。

说不服众,应当是认为我们的法律没有人情,让底层穷苦群众有被社会淘汰的危险而不顾。邹某年高,邹某的丈夫还在世,但已经病的什么都不会说了,没钱看病怎么办?网络上提到说邹某的丈夫老周对其女儿用其社保卡买药一事什么都不知道,或许是以此为基础说是冒用吧。但我们的法律就不关注底层民众的死活吗?有人说那邹某也有医保啊,她可以用她自己的,她用老周的不就是想多报销一点吗?是的,就是想多报销一点,如果不在这上面多报销一点,家里的吃饭费用可能就不够了!对为了活命作出这样的事情就判刑,那些开着宝马车争抢经济适用房的人该如何判罚呢?!总的来说,情感认知上的问题,很难讨论出来结果的。只有用心去体会。

到底冤不冤,我认为不能说冤枉还是不冤枉,我们看法院的判罚,“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由于老周长期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虽意识清醒,但已无法说话,故他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不用承担责任。”(该段来自网络)这个判罚结果是很轻的,但不是最轻的。只不过个人认为还有一点点问题。即是否应当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那么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进行判罚的时候,可以并处罚金,也可以单单判处罚金,而不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处了罚金。这肯定是不妥当的。一方面,邹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是什么样的?如果经济条件不错,不至于为了这个钱去冒着犯罪的危险骗保。对一个经济条件本身就很差的家庭,处以罚金,这个钱怎么出?出出来之后,该家庭的经济情况怎么办?既然是可以并处,为什么就不能少处一点呢?另一方面,对邹某等判处罚金,表面上会对邹某等产生刑罚上的预防效果,也会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但实际上,是否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大家心里是要画个问号的?我们也不能把犯罪的人当工具,用以震慑其他人!

总的来说,我认为法院的判罚是有依据的,但是稍稍有些问题罢了,不能说法院判错了。(完)

  •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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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