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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告禁打“学区房”旗号

2016-01-08    作者:张涛律师
导读:“买房就能上××小学”、“距国贸仅30分钟”,从2月1日开始,这些话语不能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

“买房就能上××小学”、“距国贸仅30分钟”,从2月1日开始,这些话语不能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禁承诺为购房者办户口就业升学

 

《规定》第十八条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此前,开发商宣传楼盘,经常把楼盘与名校“捆绑销售”。很多家长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购房,往往会以附近地段更高的价格购买所谓的学区房。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家长遭遇了“伪学区房”,距离名校虽近却进不了名校。

 

《规定》要求,从2月1日开始,除了不能出现与升学有关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也不能再出现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等承诺。这些曾经都是开发商喜欢抓住的宣传热点,以达到楼盘热销的目的。新规明确指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项目位置示意图交通比例应恰当

 

规定中还提出,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广告如提到价格要标明有效期限

 

新规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提到面积时,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且不能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也属于禁止之列。此外,广告中如果提到了价格,应当清楚标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另外,新规还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楼盘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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