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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过户税费伪造借条诉讼 两女子分别被罚款5万元

2016-01-21    作者:张涛律师
导读:【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25日,丁某以一张10万元借条向宿城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朱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经催要后朱某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该案立案后,定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开庭,为了解借款...

【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25日,丁某以一张10万元借条向宿城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朱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经催要后朱某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该案立案后,定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开庭,为了解借款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例行对双方进行询问。经询问发现,双方对于借款的细节陈述不一致,且原告说话时支支吾吾,表现得异常紧张。承办法官感觉其中有蹊跷,便将被告叫出法庭,就借款细节单独对原告丁某进行询问,丁某仍称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是在其家中以现金形式支付。而后单独对被告朱某进行询问时却发现,二人虽称是朋友之间借款,但被告竟无法说出原告确切的职业,且双方对借款时在场人员陈述也不一致。在对原被告分别进行谈话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虚假诉讼的事实有了初步的判断,便再次对原告丁某进行询问,丁某迫于压力终于讲出双方实际是房屋买卖关系,为了达到逃避二手房过户税费等目的,合意伪造借条以借贷关系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后被告朱某也承认了该事实。

 

经汇报,宿城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决定,截至发稿,已经向二人送达的罚款决定书及限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书琴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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