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25日,丁某以一张10万元借条向宿城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朱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经催要后朱某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该案立案后,定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开庭,为了解借款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时例行对双方进行询问。经询问发现,双方对于借款的细节陈述不一致,且原告说话时支支吾吾,表现得异常紧张。承办法官感觉其中有蹊跷,便将被告叫出法庭,就借款细节单独对原告丁某进行询问,丁某仍称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是在其家中以现金形式支付。而后单独对被告朱某进行询问时却发现,二人虽称是朋友之间借款,但被告竟无法说出原告确切的职业,且双方对借款时在场人员陈述也不一致。在对原被告分别进行谈话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虚假诉讼的事实有了初步的判断,便再次对原告丁某进行询问,丁某迫于压力终于讲出双方实际是房屋买卖关系,为了达到逃避二手房过户税费等目的,合意伪造借条以借贷关系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后被告朱某也承认了该事实。
经汇报,宿城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决定,截至发稿,已经向二人送达的罚款决定书及限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书琴 朱颖
张涛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权属、拆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专业房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理性、合法维权。
关注微信“张涛律师”(微信号zhangtao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涛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911056513
关注张涛律师,即时了解房产热点资讯,关注最新纠纷审判动态,有效预防法律风险,轻松化解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