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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

2016-02-29    作者:张涛律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一步,然而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法领域的立法史,却少有像《物权法》那样引起巨大的争议,与之配套的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是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一步,然而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法领域的立法史,却少有像《物权法》那样引起巨大的争议,与之配套的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是命途多舛,从2008年开始征求意见,直到如今才正式公布实施,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八年磨一剑、包含22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究竟是何方神圣。

 

一、不动产登记“新规”

 

物权法实施多年来,什么纠纷属于物权民事纠纷,什么纠纷属于物权登记行政纠纷,一直是困扰大众的一个大问题,结合本次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记者会的内容,小编制作了下图供大家参考。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产生什么效力呢?这次司法解释除了过往的公示公信效力外,还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

 

二、预告登记“具体化”

 

三、特殊物权有保障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作出即产生物权效力,无需登记。但是在实践中这类物权的外延以及如何获得保护存在较大的争议,这次司法解释则对这类特殊物权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首先,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能够产生物权效力的法律文书被限定在“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的范围内;其次,这类特殊物权虽然未经登记,但是依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物权的司法保护。

 

举个例子,如生效裁判文书针对某一共有协议作出裁判,分割争议标的物,并确定了当事人所有的具体数额,则这个裁判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无需登记。若其他人对标的物造成损害的,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所有人能够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如要求将标的物交付给一方当事人这样的裁判,则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四、“强力”的优先购买权

 

对共有物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细化规定是本次司法解释的重中之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六个条文占了整部司法解释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优先购买权保护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文本中“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表述,使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成为可能,而不是只能在事后主张损害赔偿。

 

五、何谓“善意”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规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虽然只适用于物权领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非物权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了《物权法》的规定。本次司法解释中特别对《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作了阐释。

 

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需要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只要交付就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中“交付”的条件,也就意味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真实权利人,不得以上述动产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善意取得不成立。

 

结语:“留白”的司法解释

 

这部只有2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物权法》总则部分作了细化规定,而对于分则里面所有权、担保物权则未有涉及。日前网民热议的“小区道路公共化”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回应,但是最高院的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表示会密切关注相关立法的变化。小编认为,本次司法解释只是我国物权体系乃至民法体系构建的其中一步,从本次司法解释题目含有“(一)”字可以看到,审判机关对本次司法解释中“留白”的问题是有预见的,对于此后关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各位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为各位提供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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