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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票据诈骗行为有哪些?

2016-12-20    作者:张宇鹏律师
导读: 导读:票据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践中有多重行为可以构成票据诈骗。那么,什么是票据诈骗?票据诈骗具体表现在哪些行为?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承兑汇票...

 导读:票据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践中有多重行为可以构成票据诈骗。那么,什么是票据诈骗?票据诈骗具体表现在哪些行为?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

 吴礼红自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常熟市、江阴市等地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造成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5505775.70元。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礼红作为南通奥宏管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使用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505775.70元;另外被告人吴礼红还使用明知是伪造的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欲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上述数额均为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从被害单位的报案时间及内容、被告人吴礼红的首次供述时间及内容,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分析,该事实确系吴礼红主动交代,但在吴礼红供述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其他票据诈骗的同种罪行,故吴礼红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但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吴礼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礼红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29300元的41%,即人民币53013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其余59%,即人民币76287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江阴市宏嘉不锈钢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向被告人吴礼红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单位。

律师说法:票据诈骗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凭证。伪造票据凭证,是指通过仿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图案、颜色、格式,非法印刷、复印、绘制,制作假的票据的行为。变造票据凭证,是指对真实的票据采取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为。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的,即构成票据诈骗行为,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持票人得不到付款的,也构成票据诈骗行为。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备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而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或者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出票时对汇票、本票的应记载事项作虚假记载,如记载虚假的汇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从而使票据得不到兑付。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即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并不具备所有权、支配权的票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已经过期作废的票据而进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现、充作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交易担保等行为。

 (7)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即票据的付款人明知出票人、持票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而仍然与他们配合,实施付款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票据诈骗行为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票据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使市场主体对金融票据失去基本信任,破坏了市场信用关系,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安全感;同时它可以使得公私财物遭到极为巨大的损失。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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