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问题,很多人并不了解担保的责任就为朋友做了担保,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那么,担保人做保后要承担什么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逃的马某某成立邯郸市国兴投资公司,通过印制宣传单页,向社会公众宣传存款1万元每年最低收益1.5分利息,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马某某让被告人关某冒充安阳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驻邯郸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并让被告人关某管理邯郸国兴投资有限公司及代办处资金。期间,永年县代办处吸收群众资金200万元,除部分现金外全部打入被告人关某的账户中,关某根据马某某指示来支配资金。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关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三年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关某在马某某的授意下,以安阳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驻邯郸国兴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负责邯郸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永年代办处的财务和管理工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没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投资入股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协议、合同,大量吸收存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关某参与吸收集资2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对被告人关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经查,本案虽然是以邯郸市国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但集资款并未用于单位的实际经营和投资,故对被告人关某参与的犯罪应以个人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量刑。被告人关某在马某某的授意下参与犯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的犯罪情节、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确定对被告人关某的的宣告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减轻处罚,如何量刑该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有些个人和单位为了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规模,想方设法募集资金,有的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擅自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从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张宇鹏律师办案心得: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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