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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炸药炸警车致一人重伤 爆炸罪如何量刑?

2016-12-21    作者:杨树英律师
导读:携炸药炸警车致一人重伤2006年10月23日晚,由于被告人赵忠文形迹可疑,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云南省广南县杨柳井乡派出所民警罗某1和协管员罗某2遂上前盘问,却遭到被告人的抵制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受害人罗某1刺伤。案发...

携炸药炸警车致一人重伤

2006年10月23日晚,由于被告人赵忠文形迹可疑,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云南省广南县杨柳井乡派出所民警罗某1和协管员罗某2遂上前盘问,却遭到被告人的抵制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受害人罗某1刺伤。案发后,公安机关部署抓捕被告人赵忠文的行动。10月24日,在被告人赵忠文母亲家住处附近追踪时,被告人将事先准备好的4包炸药(共20筒)投向警车,造成车上警员及协警5人受伤。其中,一名民警被炸成重伤。此外,被告人赵忠文还伙同他人四次抢劫出租车。

爆炸罪如何量刑

2007年2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爆炸罪判处被告人赵忠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忠文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忠文无视国家法律,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4次抢劫出租车,构成抢劫罪;在被公安民警盘查时将民警刺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用炸药包将追捕他的警车炸毁,同时造成1民警重伤、4民警轻微伤,构成爆炸罪。且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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