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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当街遭割喉身亡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2016-12-27    作者:杨树英律师
导读:导读:今天中午,武汉市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一男子被当街割喉,下午,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满春派出所获悉,遭割喉男子身亡,犯罪嫌疑人已投案自首。何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投案自首呢?法邦网为您解读。武汉一男子当街遭割喉身...

导读:今天中午,武汉市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一男子被当街割喉,下午,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满春派出所获悉,遭割喉男子身亡,犯罪嫌疑人已投案自首。何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投案自首呢?法邦网为您解读。

武汉一男子当街遭割喉身亡

据北青网报道,据现场目击者称,中午12点左右,一名40岁左右男子被另一中年男子割喉,行凶男子随后逃跑。“被割喉男子当场倒地,嘴里吐出鲜血,脖子也在流血,大概抽搐了十分钟左右就不动了。”

今日下午,记者从事发地所属的满春派出所获悉,遭割喉男子已身亡,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案自首,此事正在调查中。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哪些行为可以以自首论,哪些行为不能呢?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须自动投案。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2)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3)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 杨树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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