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斌到底是被“辱”还是“自取其辱”?!
作者:孙瑞红
记得周文斌案一审结果出炉的时候,周文斌用“士可杀,不可辱”来表达自己的愤怒。经过了漫长的等待,二审结果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看了让人恶心!
从澎湃新闻网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周文斌认罪了。如果周文斌在二审的认罪是因为真的有罪,那么其在一审中的“表演”,现在来看可以算是“自取其辱”!如果在一审的时候,周文斌的不认罪是因为真的无罪,那么其二审认罪本身就是为了刑期上的优惠而“屈辱的”承认了犯罪,这不能不说是周文斌最终还是被“辱”了!其实从澎湃新闻网的报道中,我们更应该关注是另外两件事情,这两件事本身反应出来的现实问题比周文斌个人是自取其辱还是被辱更让人心惊,甚至是胆寒:
首先应该关注的是港商王雪冬对周文斌的行贿事件。从澎湃新闻网的报道中,我看到朱明勇大律师从香港汇丰银行调查取证,证实港商王雪冬向周文斌行贿是不存在的事情,同时以此证明了控方在对周文斌指控的时候,在该笔行贿事实上伪造了证据。相信这其中王雪冬的证词是少不了的,王雪冬没有给周文斌行贿,却在其笔录中承认向周文斌行贿,王雪冬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下胡说八道的?!当然了,这其中还有王雪冬从汇丰银行提取50万元的取款凭证,现在来看,这取款凭证也是假的,那么这取款凭证又是从哪来的呢?!
其次应该关注的是唯一一个出庭作证的行贿人胡彪斌。根据澎湃新闻网的报道,胡彪斌的证词出现了反复,先是在侦查机关承认向周文斌行贿100万元,接着在一审开庭出庭作证时否认了行贿事实,再接着就是在二审的开庭出庭作证时又承认了行贿100万元事实。他最后承认时的理由以及对相关情况的说辞,显得是多么的苍白和荒谬,但是二审法院还是据其证词认定了此笔款项的存在。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刑事审判史上的笑话。
在这个案件中,行贿人能够胡说八道,能够来回翻供,甚至书证都能够伪造。我们又怎么能够仅仅因为周文斌的认罪而不对其他事项的真伪提出怀疑呢?周文斌是一个比较高级别的人物,办理此案的检察机关也应当是派出了精兵强将,可在办理他的案件过程中,以上事情都能够发生。这又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全国其他比周文斌级别低的“小虾米”们被侦办的过程中权益保障的问题了。
最后,我想隔空问问:“周文斌,你认罪,是因为你真的有罪,还是经过权衡利弊,做出了认罪姿态?!”(完)
以下是引用澎湃新闻网报道的部分内容:
“朱明勇介绍说,在检方指控中,周文斌收受了港商王雪冬一笔50万元的现金。一审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王雪冬于2003年在香港汇丰银行提取该50万元,及其所在的香港某公司将该50万元做账的证明,试图证明行贿款的来源。此项受贿指控被一审法院认定。在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前往香港,从汇丰银行调查到,港商王雪冬在2003年尚未在该银行开户。” (以上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谭君2016-12-2120:45《律师解读周文斌案:无期改判12年背后发生了啥》网址:http://news.qq.com/a/20161221/038899.htm)
综合全案情况,对于是否曾向周文斌行贿及如何行贿问题,胡彪斌的证言出现3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是在鹰潭市检察院审讯期间,胡向检方称,他让出纳取了100万现金,随后拿去送给了周文斌。
第二个版本出现在今年2月9日的庭审中,胡当场否认行贿,并称此前的供述是在检察院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
第三个版本即是11月11日的庭审现场,胡称自己曾给周文斌送了100万元,是从自己的铁皮柜里取的现金。
对于证言的反复变化,胡彪斌称:“是我的记忆发生了故障”。值得注意的是,胡的出纳也是该案的证人,卷宗中他的证词则与胡彪斌的第一个版本保持一致。
不过,在律师的连番发问下,胡彪斌说,自上次出庭作证后,他便前往国外。他的弟弟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他的几处房产也被查封。日前,他的家人给他打电话,让其回国“把问题说清楚”。他自行前往鹰潭检察院后,又被关在一间没有床的房子里10多天,接受检方的调查。
以上内容来源:澎湃新闻网《周文斌案又现戏剧性转折:证人再翻供承认送百万》2015年11月12日 11:38网址:http://jx.ifeng.com/news/jd/detail_2015_11/12/4549593_0.shtml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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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