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 个人婚前房产 代持股权 存款 房产继承
【要点提示】
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依法确定财产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案情简介】
邱某与蔡某2004年9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碎事产生矛盾,进而分居。2016年4月,蔡某诉至法院。诉请:1、离婚;2、婚生女邱女归蔡某抚养,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邱女十八周岁止;3、邱某支付蔡某位于北京市某处房屋50%的折价款;4、平均分割邱某持有的某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5、依法分割邱某名下存款;6、邱某给付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邱某承担。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人邱某(男方,被告)委托,经过认真研究、专业分析,合理合法地提出了调解方案并成功说服法官和女方,最终达成和解,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使得原告蔡某所诉请的房产、股权、存款均不予分割。
【法院处理结果】
经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蔡某抚养,被告邱某自2016年12月起每月给付邱女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3、某房屋归被告邱某一人所有;4、被告邱某于2017年2月1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蔡某20万元;5、双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6、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评析】
1、为何原告主张的房屋未被分割?
涉案房屋系邱某继承被继承人祖母的遗产所得,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去世的时间2003年4月30日,即邱某与蔡某结婚之前。虽然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指定由邱某继承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故邱某通过继承取得的涉案房产,属于邱某婚前个人财产。
2、如何原告主张的股权未被分割?
某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为张某,邱某并非实际出资人,其名下有限公司股份系代持,且该代持行为发生在婚前,该股份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蔡某无权分割某公司股权。
3、如何原告主张的存款未被分割?
邱某名下存款实为其母于某个人财产,亦不应被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
第五十一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承办│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李晶晶、王珏)
指导│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张涛)
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撰文│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张涛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权属、拆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专业房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理性、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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