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网络直播,想说爱你不容易!
近日,笔者浏览新浪网页,无意中看到2015年10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上诉人朱建民团伙偷鸡盗窃一案。该案庭审通过新浪微博面向社会直播。一审中,被告人朱建民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朱建民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有三个:第一,上诉人朱建民只参与盗窃三四次,否认一审判决中认定参与盗窃15次;第二,上诉人朱建民参与次数之少,不构成盗窃罪,且一审判决过重,要求减刑;第三,上诉人朱建民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均系刑讯逼供所致。
据报道,庭审中,合议庭与上诉人朱建民斗智斗勇,通过传唤同案犯来陈述事实的方式,使得案件本身的真实性得以查清,案经审理,未发现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加之司法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法院加大公开审判力度,通过庭审网络直播以回应社会关切,例如,济南中院公开审理的薄熙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庭审网络直播也并非十全十美,存在需要改进或者完善的地方:
第一,庭审网络直播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因为网络直播,法官肯定会格外重视,会提前制作庭审提纲、事先归纳可能的争议焦点、制作各种庭预案,以有效控制庭审,防范不测事件发生。这对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庭审网络直播要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运作的知情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庭审网络直播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走近司法的有效途径,必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必须通过公开审理树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确立法律的尊严,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担忧,网络直播必须客观、完整、保持原汁原味。
第三,庭审网络直播不能流于形式,不能为直播而直播。不能排除有些法院为赶时髦,违反司法规律,精心挑选案件,设计法官如何发问、被告人如何回答等等,让原本体现司法公开精神的网络直播沦为作秀,背离了司法改革的初衷,同时,也不能不顾及客观情况,强行推进庭审网络直播。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并且注意避免的。
注:原文发表于2016年5月27日新浪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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