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承租人拖欠租金不给付
2010年11月12日,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长城公司为天盛公司提供76800000元纺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租赁期限48个月,租金总额87243738.72元。同日,长城公司与天盛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天盛公司用其所有两宗土地使用权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同日,长城公司分别与雄盛公司、何兴荣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雄盛公司、何兴荣为天盛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即采购租赁设备并已实际交付天盛公司使用。但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天盛公司自2012年1月5日起拖欠租金未能给付,截止2013年11月5日,天盛公司累计欠付租金24875891.9元及罚息1613232.33元,并给长城公司造成37566269元的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2010年11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第一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涉案租赁物纺纱设备;三、第一被告将欠付的24875891.9元租金及罚息1613232.33元向原告支付完毕;四、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7566269元;五、第二、三被告对上述的第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原物支付租金和罚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按照乙方所选定的供货方支付设备价款购进租赁物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约租入租赁物件。租赁物标的金额为:76800000元。租赁形式为直接租赁。租赁物由甲方与供货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供货方将租赁物直接运抵乙方所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占有、使用权、部分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包括本金和租赁费,每期租金按6.56%租赁费率(浮动费率)执行;若遇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调整,则甲方有权对上述租赁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数额以甲方出具的《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甲方有权向乙方计收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为4608000元,分期支付,支付日期详见租金支付清单,合同一经生效则手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租赁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共48个月,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该期限为不变期限。租期内,乙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租赁,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租赁合同的要求。起租日为甲方按乙方付款通知向供应商第一次支付款项之日,即资金从出租人账户划出之日。自起租日起,不论乙方实际使用租赁物件与否,均不影响乙方按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承担其他款项的义务。租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实际天数后付,第一期租金于起租日后30日支付,每期租金为1800000元,租金总额为87243738.72元。租金付款日以租金到达出租人账户日为准。租赁费用为10443738.72元。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双方在合同11-2条约定,如乙方未按协议的约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协议所规定其他义务时,且经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解除合同,直接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在11-5条约定,当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在11-7条约定,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抵扣逾期租金,在甲方抵扣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补足保证金的,自抵扣之日起,对逾期部分,乙方应支付在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直至保证金补足为止。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法院判决如下:一、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长金租融租字(2010)第01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2013年11月5日起予以解除;二、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涉案租赁物,即SMARO-M的自动络筒机60台;三、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2475891.9元和罚息1613232.33元;四、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对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出租人有哪些义务呢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具有购买和交付的义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应商签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而且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
出租人应该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
除此之外,出租人还具有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在供货人出现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根据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其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协助承租入办理索赔事宜。
以上就是关于“承租人拖欠租金不给付,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义务有什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在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选择一种情况,即出租人要么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租赁物继续归承租人使用;要么请求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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