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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15分钟到岗不算加班 劳动者诉求被驳回

2015-03-18    作者:焦艳霞律师
导读:提早15分钟到岗不算加班一般的理解都是晚上加班,节假日加班,那么,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早到的时间能算加班吗?近日,就有人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每天早到的加班费。周小姐2013年4月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至同年5月14日...

提早15分钟到岗不算加班

一般的理解都是晚上加班,节假日加班,那么,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早到的时间能算加班吗?近日,就有人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每天早到的加班费。

周小姐2013年4月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至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小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周小姐认为其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也应视为加班,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法庭上,公司方同意支付周小姐正常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对于其提出的延时工资,公司并不认可。公司方称,从周小姐的考勤记录看,其并非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7-8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江苏省无锡市南长法院审理认为,周小姐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而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小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诉求被驳回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本案中,周小姐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周小姐懂的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此也提醒广大经常加班的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延时加班记得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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