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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被退回派遣公司 女职员利益如何保护

2015-03-30    作者:焦艳霞律师
导读:女工怀孕被退回派遣公司女员工依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公司想要将“三期”女劳务派遣工退回,这合适吗?法律对于“三期”女工利益的保护可不是什么摆设。某生产制造型企业,由于工作性质需要长时间细致的劳动,所以该公司通过劳务派...

女工怀孕被退回派遣公司

女员工依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公司想要将“三期”女劳务派遣工退回,这合适吗?法律对于“三期”女工利益的保护可不是什么摆设。

某生产制造型企业,由于工作性质需要长时间细致的劳动,所以该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了很多女性员工。近年来,不少劳务派遣的女员工逐渐进入育龄期,先后怀孕,不能适应公司长时间工作的需求,更不能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因此,该公司想将这些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此降低用工成本。  

由于法律对于“三期”女员工的保护较为周全,一些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大都在侵犯女员工劳动权益之后,被告上法庭而败诉。因此,不少用工单位希望能够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劳务派遣的女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使女员工仅能领取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待遇,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女职员利益如何保护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当劳务派遣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时候,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签订的、涉及到该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届满之前,除非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否则不能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

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届满的,用工单位也应当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保持与该“三期”劳务派遣女员工的用工工系,直至其“三期”结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来,用人单位想要退回“三期”女工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女员工的利益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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