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对车载人数有严格的规定,超过既定人数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开校车、大巴严重超载等行为,这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驾车严重超载被拘役
2015年12月2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安庆市境内S211线行驶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查获,陈某驾驶的车辆核载9人,实载22人(其中19名为幼儿园学生),超员144.4%。经查,该车为接送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当日,驾驶人陈某在取得幼儿园园长陈某某同意后,让19名幼儿园学生全部乘坐该车。
法院判决:司机园长均被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园长陈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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