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宋某醉酒后不顾他人劝阻,强行驾驶货车上路,故意撞向一辆减速待停的轿车,导致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醉驾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酒后强行驾车酿惨剧
宋某于2015年5月19日晚10时许,醉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黎某、刘某沿顺义区顺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行宫路口西侧时,在明知前方同车道内有车辆减速待停的情况下,不顾同车人的提醒和阻止,仍沿该车道驾车以每小时63.9至76.7公里的速度撞向前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白色起亚轿车,导致该车又与前方被害人贾某驾驶的黑色凌志轿车相撞,致使起亚轿车中的3人当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仅1岁大的幼儿。此外,还致使张某受伤,车辆毁损。事后经检验,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57.7毫克。
宋某现年33岁,案发前在顺义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同车的黎某、刘某是其同事,而三名遇难者分别为起亚司机张某的婆婆、丈夫和儿子。
本案开庭时,宋某否认了检方指控。他在庭上辩称,事发前他与黎某、刘某一起吃饭到天黑,期间自己喝了约4瓶啤酒。宋某庭上说,当时他人是清醒的,完全能够控制自己。上了车后,他发现旁边一辆车上有枪支,便打了“110”报警。后他驾车调头追赶涉枪车,当其发现前面有车的时候,认为前车能从红绿灯通过,就没有踩刹车。宋某说,就这时黎某拽他的方向盘,还把他的眼镜、手机都碰掉了,同时黎某伸脚过来把他的脚从油门上踢过去,但黎某并没有去踩刹车,他也没法踩刹车了。
与前车发生碰撞后,他称自己记不起来事情了。“我不清楚怎么下的车,再清醒时,头已经被简单包扎了,我听见有人报警,就在原地等候。“总之我不知道前方车辆减速待停,也没有故意撞击前方车辆。”
鉴于宋某当庭辩解,法庭决定通过网络视频对黎某进行询问,身在哈尔滨的黎某作证称,当时宋某喝完酒,他劝宋打车回去,不过宋并不听他的话,非得开车回去。黎某说,上车后因为担心,他还与宋某抢夺过一阵车钥匙,可他压根就没看见过宋某所说带着枪的车。“他喝多了,完全是酒后发疯状态。”
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死缓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均称,案发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案发经过,同车人黎某、刘某的证言也证明宋某酒后报警称发现持枪劫匪并驾车追赶系醉酒后行为,案发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493毫克,血检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257.7毫克,这些证据均与其当庭辩称酒后清醒,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相矛盾。其次,案发后宋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供述,均未提到黎某有干扰其驾车的行为,同车目击证人刘某也未提及此情节,宋某当庭辩称有此情节,但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且经当庭对质,黎某予以否认。法院认为,作为理性成年人,且与黎某无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宋某没有为黎某隐瞒的必要。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宋某当庭供述和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冲突,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宋某醉酒后不顾同车人劝阻,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撞击他人驾驶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人轻伤,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此,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醉驾为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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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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