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晒“苕米”引发交通事故
2014年10月27日,家住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村的刘某将苕米晒到自家门前的公路上,并用石块在道路上进行了拦砌,没想到这一不经意的行为竟给自己惹来了官司。当日上午9时22分左右,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刘某门前时,为躲避刘某堆放的障碍物,与驾驶麻木车相向行驶的雷某相撞,造成了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日,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判农妇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刘某赔偿宋某经济损失25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刘某家庭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在刘某交纳5000元执行款后主持当事人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律师说法:晒“苕米”出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在公路上晒,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将苕米晒到自家门前的公路上,并用石块在道路上进行了拦砌,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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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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