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签订拆迁协议后又修改
2011年11月6日,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之间达成《国有土地收回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合同还约定被告交付拆迁标的土地及建筑物,被告补偿原告拆迁补偿费6906720元(大写陆佰玖拾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四条约定:“甲方(被告)及拆本次拟收回范围内的乙方(原告)使用的土地,共涉迁综合补偿费用合计:6906720元(陆佰玖拾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甲方(被告)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拨付给乙方(原告)拆迁补偿费用30万元(叁拾万元整)。乙方(原告)应在收到拆迁补偿费用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腾空,待甲方(被告)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资金情况,将其余拆迁补偿费用拨付给乙方(原告)。”协议签订后,因原告对资金给付方式不认可,双方未达成最后确认。原告认为该协议中“根据甲方资金情况”条款显失公平,主张删除。其他条款未变,被告主要负责人研究后,决定将该条中“根据甲方资金情况”条款删除。
结果:修改后的合同仍是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节选:“该协议的实际起草人李凯的陈述证实修改后的合同得到局领导的审批同意,因此修改后的合同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不能以存档合同没有替换为由,拒绝承认修改后合同的效力。”
律师讲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收回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合同相关条款不妥,提出修改。修改后的协议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
杜虬律师办案心得:用专业知识,保障您的房产,安全您的家!
关注微信“杜虬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杜虬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杜虬律师网”)
执业律所:杜虬
咨询电话: 13820831660
关注杜虬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