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弃家17年夫亡后求财产,起诉财产分割应否得到支持,天津婚姻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咨询,婚姻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妻子张某弃家十七载后闻夫死亡,以夫妻名义起诉继承丈夫王某遗产。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长期分居夫妻财产如何认定?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妻子弃家17年夫亡后求财产
王某与前妻生育一女王某丽。王某与张某再婚后生育一子王某宁。1999年,张某借故带三岁儿子回老家后数月未归且无音讯,王某前往张某家中寻找妻儿,得知妻子已离家数月、不知去向,而邻居称王某宁曾被改姓并被打算卖掉,遂王某寻机带子回京。当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因联系不上张某、公告稿遗失未能公告,王某撤回了起诉。自此,王某独自一人带着王某宁生活,直至2016年去世。王某后事由王某丽、王某宁共同操办。王某生前有一处宅院,房屋为王某未婚时所建。王某去世后,王某宁对院内原有房屋进行翻扩建。王某另有存款10万元。后因王某宁欲独占全部财产,王某丽将王某宁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王某遗产。张某从广西赶来应诉,称其作为王某之妻有权分得一半财产、其作为王某的继承人亦有权分得王某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夫亡起诉财产分割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至王某去世时与张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张某不辞而别至王某去世时已十七载,导致二人形成长年分居、对各自财产分别管理之事实,二人之婚姻有名无实,且王某曾起诉离婚,此亦已表明王某对二人婚姻之意见,故张某主张诉争房产及存款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张某虽基于夫妻之名而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但考虑到系张某自己放弃与王某之婚姻、家庭,长年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对王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其依法不应分得王某的遗产。最终,法院在王某宁与王某丽之间就诉争财产进行分割,对张某的分割主张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长期分居夫妻财产如何认定
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应视作是其个人财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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