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包人拖欠报酬却入狱,发包方拒绝承担责任
2010年9月,李光喜承建樊林森、樊红刚和樊红波的家属楼工程。陈继李在该工地任管理人员,与李光喜约定年薪5万元。2012年1月15日,李光喜出具证明1张,载明“李光喜欠到陈继李2012年人工费1.4万元整,长安面包车卖于工地1.8万元,合计3.2万元,大写叁万二千元整”。后陈继李借支5000元,剩余27000元至今未付。2013年1月10日,李光喜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9日被本院(2013)合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李光喜承建的工程未彻底完工,亦未与樊林森、樊红刚和樊红波决算。李光喜收监后,陈继李先后两次从赵小宁处索要李光喜债权20000元。综上,李光喜现欠陈继李劳动报酬7000元。
法院判决:发包方有连带给付责任
劳动者提供劳务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陈继李在李光喜承建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李光喜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陈继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予以支持,数额按7000元认定。因李光喜服刑,其承建工程未结算,樊林森、樊红刚和樊红波作为工程发包方,亦有给付义务;庭审中,陈继李放弃误工费和交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陈继李辩解索要的20000元,部分给付他人人工工资,本人实得6050元,李光喜对此不予认可,故陈继李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由李光喜给付陈继李劳动报酬7000元,樊林森、樊红刚和樊红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律师说法:发包方与承包人承担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
关于樊林森、樊红刚、樊红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樊林森、樊红刚、樊红波将其工程承包给李光喜施工,陈继李在李光喜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李光喜拖欠陈继李劳动报酬7000元属实。李光喜在服刑当中,且樊林森、樊红刚、樊红波在庭审中,承认涉案工程未完工,亦未决算,李光喜的工程款至今仍未付清的事实,因此樊林森、樊红刚、樊红波应对李光喜拖欠陈继李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在承包人承建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承包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支付的民事责任。同时,承包人承包了发包方的工程,因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故未结算工程款的发包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在承包人承建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承包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支付,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的也应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这样有效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施工者的劳动权益。如果劳动者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争议和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劳动律师提供咨询和指导。
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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