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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虚拟交付与实际不一致,应以实际交付为准

2017-05-13    作者:张林华律师
导读:导读: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发生冲突时,应以实际的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一、案情简介:电子商务虚拟交付与实际不一致2010年,化纤公司通过网上交易市场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后...

导读: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发生冲突时,应以实际的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

一、案情简介:电子商务虚拟交付与实际不一

2010年,化纤公司通过网上交易市场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后因错误操作,其未收到货情况下,在网上确认验货验票后,交易市场将货款44万余元支付给进出口公司。

二、法院判决:出口公司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1、《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电子购销合同中出卖人同样具有按合同约定数量、质量、期限、方式、时间交付标的物义务。此处“交付”应系以实际交付为标准,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实际控制之下。2、本案中,化纤公司在网上交易市场确认验货验票行为只能对网上交易市场对冻结款项汇入进出口公司账户具有约束力,但不能证明进出口公司实际交货事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进出口公司未能交货,判决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三、律师说法:应以实际交付为准

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发生冲突时,不能仅以网上电子确认收货作为合同履行依据,应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实际的交付状态,并以实际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

以上就是关于“电子商务虚拟交付与实际不一应以实际交付为准”的案情简介,生活中若您遇到具体情形,建议咨询我们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张林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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