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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如何处理?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2017-07-23    作者:丁一元律师
导读:导读: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男教师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如何处理?什么是强制猥亵罪?请...

导读: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对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相对缺乏。男教师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如何处理?什么是强制猥亵罪?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潘某某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潘某某分别将其学生吴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赵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朱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6岁)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被害人灌醉后留宿,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

法院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男教师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如何处理?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之前的妇女扩大至所有自然人主体,包括男性。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下列情形:其一,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行为人亲自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将被害人强制以后让第三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脱被害人的贴身衣服,使被害人露出阴部等性私密区;抓摸女性乳房、臀部;强行将异物插入被害者肛门;给被害人拍裸照等。其二,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例如,强制被害者抠摸自己的阴部;强制让被害人给行为人口交等。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作为男教师,分别将三被害人带至家中灌醉后实施猥亵行为,属于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潘某某作为教师,利用自己的职业和学生对自己的信任,而对学生实施侵害行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角度,更应对其从严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 丁一元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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