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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于中医诊所治疗不孕症后死亡,中医诊所是否有过错

2017-06-07    作者:邵颖芳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患者于中医诊所治疗不孕症后死亡原告许某系王某丈夫,原告毕某系王某母亲,原告林某系王某女儿。被告蔡某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卫生路开办个人中医诊所。2010年1月13日-3月29日,王某为治疗妇科疾病(不孕症)到...

案情简介:患者于中医诊所治疗不孕症后死亡

原告许某系王某丈夫,原告毕某系王某母亲,原告林某系王某女儿。被告蔡某在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卫生路开办个人中医诊所。2010年1月13日-3月29日,王某为治疗妇科疾病(不孕症)到该中医诊所就诊,被告蔡某给王某开具了配制的滋肾丸、返本丸、女金丹、集验丸、拈痛丸、清宁丸等药。2010年5月29日王某出现不适症状,到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经几大医院治疗后,效果欠佳,患者肝脏功能无明显恢复表现,家属放弃治疗。2010年7月2日,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推定被告蔡某具有过错

三原告认为蔡某给患者王某开具的药物,没有生产许可、批准文号等系假药,故蔡某有过错。对此,蔡某提供了某市中药剂型改革研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称药物系有资质的该中心所研制。但蔡某未提供该单位的资质证书(仅提供了证书号码)加以印证,亦未说明其与该单位有何关系,即便该单位具有制剂许可,院内制剂也不允许向市场销售。结合原审证人其余两个患者的证言,其来就诊时蔡某对外出售了制剂,根据上述行为可推定蔡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违法销售,推定其具有过错。

律师说法:患者仅需证明其有损害,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原告方有证人证明蔡某在其中医诊所内销售了上述制剂,可证明其违反药品管理法,属于违反诊疗规范。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被告蔡某有过错。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于中医诊所治疗不孕症后死亡,医院是否有过错”的案例介绍。许多人认为中医治疗风险较西医更小所以选择中医方式诊疗,但此时也要切记对医院资质进行判断和选择。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以妥善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 邵颖芳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案件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做,让复杂的案件可以简单化,尽律师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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