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对被害人郭X谎称麻古能“提神”,欺骗从未吸食过毒品的郭X吸食毒品麻古。之后,被告人范某某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长垣县宏力大酒店等处,多次引诱、教唆被害人郭X吸食毒品麻古。201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在长垣县黄河宾馆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对被害人郭X谎称麻古可以“提神”,欺骗从未吸食过毒品的郭X吸食毒品麻古。之后,被告人范某某以吸食麻古能够提神、减肥、提高性生活质量为由,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长垣县宏力大酒店等处,多次引诱、教唆欺骗被害人郭X吸食毒品麻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引诱他人吸毒。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2)教唆他人吸毒。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驯、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3)欺骗他人吸毒。这里的欺骗,是指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这里的他人,是指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罪与一般的教唆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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