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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房产认购书 它存在法律效力吗

2017-06-11    作者:姜世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签订房产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2015年10月4日,周某应房产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当时该公司声称该房屋的绝对不存在抵押等情况。签订协议后,周某...

案情简介:签订房产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4日,周某应房产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当时该公司声称该房屋的绝对不存在抵押等情况。签订协议后,周某遂于2015年10月9日携带购房款到房产公司准备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周某经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他预订的该套住宅已于2015年9月29日抵押给银行。周某遂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提出在房产公司解除对该房屋的抵押后,双方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产公司不愿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周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撤销《房产认购协议书》,返还已交的2万元定金并加倍赔偿2万元。

开庭后,房产公司辩称:该房产确实已抵押给银行,但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周某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周某没有遭受任何损失。由于周某没有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违约,故公司不退还购房定金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产公司在订立《房产认购协议书》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书》,房产公司返还周某已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律师说法:房产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任何有关房屋买卖过程中签署的"认购书"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要签订此类"认购书"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买房的必经程序,是否签署认购书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其次,关于认购书的性质通说认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称为"本约"。在商品房交易中,本约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认购书则是约定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两者在法律上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成立时尚未成立,而认购书的订立后,当事人也仅仅负有将来要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则要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加以约定。

再次,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前面已经谈到认购书是一种合同,故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其效力加以判断。

最后,关于购房定金的作用。

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认购书的相关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姜世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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