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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欢时昏迷被扔河中溺亡,失足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2017-06-18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来宾一男子在嫖娼过程中突然昏迷,失足女及旅社老板简单施救后认为其已死亡,两人商量后决定能够将该男子转移到河中丢弃。事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却是溺水死亡。6月15日上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来宾一男子在嫖娼过程中突然昏迷,失足女及旅社老板简单施救后认为其已死亡,两人商量后决定能够将该男子转移到河中丢弃。事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却是溺水死亡。6月15日上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寻欢时昏迷被扔河中溺亡

当天,韦某(男)、王某(女)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作为事发旅社的老板,韦某还同时被指控容留卖淫罪。据了解,被告人韦某,小学文化,金秀本地人;被告人王某来自贵州。2016年9月18日14时许,男子钟某到金秀桐木镇某旅社嫖娼,与被告人王某谈好后,便与对方在该旅社发生性关系。随后,钟某突然昏迷。公诉机关指控,事发后,韦某和王某只对钟某作简单施救就认为其已死亡。

之后,韦某与王某等卖淫人员离开旅社,回到王某的出租屋内商量把钟某转移到河中丢弃。起诉书显示,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与王某回到其经营的旅社,由韦某进入旅社将钟某抱到手推车上,然后将钟某运到桐木镇东街河桥头,而王某则负责放风。公诉机关指控,到达桥头后,韦某、王某二人把钟某抬至桥头下的水坝,接着韦某将其推下水中。案发后,法医对钟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溺水死亡。

失足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中失足女与旅社老板构成什么罪了?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三个罪名的界限并不明确,有时候很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如何准确把握这三个罪名之间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大难题。

区分这三个罪名,需要重点要把握好几个要点,故意杀人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杀伤力大,针对的是人的要害部位,使用的力量大等致命性特点。故意伤害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相对于故意杀人而言,行为人实施打击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使用的力量等有所节制和保留,目的只损害对方身体健康,无意取其性命。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过失,客观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恶意。

在具体操作上,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注意把握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的则成立故意杀人,是过失的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具有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恶意,有恶意的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恶意的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例如,在车流量大的公路上追打他人致他人被车撞死,逼债殴打他人致他人被逼无奈跳河逃生溺死,在建筑工地脚手架上打架致对方踩空坠落摔死,等等,这些情形都因为行为存在故意伤害的恶意,并且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又例如,在居民小区中倒车时不注意,将站在汽车后面的小孩轧死,在建筑场地,明知施工设备电线的线头已经裸露在地上,不及时停止施工采取防范措施,致经过的其他施工人员遭电击致死,等等,这些情形中,因行为人不具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恶意,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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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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