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没想到抓青蛙会犯法,要是知道我肯定不会这样做了。”王某本指望着用青蛙来卖钱,等待他的却是法律的惩罚。近日,南京市鼓楼警方侦办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男子捕捉450只青蛙售卖
南京市鼓楼警方告诉记者,近日经常接到举报某菜场在卖青蛙,根据线索,在菜场后面一幢破旧的居民楼内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据民警回忆,王某在一间几平方米的小房间内,周围一片漆黑,走进房间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耳朵听到的就是“呱呱”的一片叫声,透着一闪一闪昏暗的灯光,定睛一看,一麻袋一麻袋里面全都是青蛙。
嫌疑人被抓获后,警方就开始清点青蛙,李警官告诉记者:“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我是第一次看见这么多青蛙,我们盘点了一个多小时,才数清楚,足足有450只,差不多有50斤,拎上车的时候两个人都扛不动,我们四个人扛了3趟才把所有青蛙运走。”
据王某交代,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最近手头又紧,上网无意中看到抓青蛙赚钱的帖子,觉得可以试一试,从5月开始,他就在浦口盘山一带捕捉青蛙。“因为自己也没抓过,一开始一个晚上只能抓到两三只,后来慢慢发现,青蛙一般在池塘或者沼泽地里,它们怕亮,我就晚上戴着晃眼的头灯来抓,后来熟练了抓的就多了,第二天早上再带到菜场卖,一个月能赚个5000块钱。”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已被鼓楼警方刑事拘留。
涉嫌非法狩猎被刑拘
根据《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如果本人代理本案,本人将从违法性认识错误出发进行辩护。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犯罪形态在数量变化上由传统的自然犯占绝对优势演变为法定犯占绝对比重这样的局面。”法定犯不以维护传统伦理道德为目的,而是侧重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定犯通常存在于附属刑法与经济刑法中,但“在附属刑法与经济刑法中,允许的界限经常是这么难以辨认”,容易陷入禁止性错误。换句话说,没有相关刑法规范的认知,对一些经济行为的不法性质,仅仅根据传统的社会伦理(常识、常情、常理)无法做出直接的判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错误。由此,一个基本的经验性结论是,“法定犯的相应激增,使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我国学者也指出,“随着大量超出核心领域的、仅凭日常普通人的生活常识难以轻易而知的法定犯规定不断涌现,修法频率日益加快,价值观逐渐多元,法律秩序边界的不稳定程度也渐次提升。由此导致‘知法推定’的神话破产,未能认识或难以及时认识法律的‘法盲’数量剧增。”因此,在德国,首次在刑法上允许援引禁止错误的法律诞生于联邦参议院颁布的《禁止错误条例》,该条例出台的背景是经济刑法法规的大量出现,民众对其不甚了解,但却因违反法律而遭受制裁,由此,确定了在错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的原则。对此,美国司法裁判中形成的规则是“如果该行为本身不是一个不法行为,只是由法规规定为不法行为,那么如果不明知所打算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话,不法的必要意图就不存在。”
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根据行为时的情况,行为人没有认识的可能性,相当于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原因。因此,在刑法学理论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官不应该故步自封,不考虑刑法理论的变化,僵化的司法必定不会是正义的司法。本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很难认识到捕捉青蛙构成犯罪,因此从不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角度排除有责性,可以做无罪宣判。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友泉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友泉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友泉律师网”)
执业律所:马友泉
咨询电话: 15026608668
关注马友泉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