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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房本被扣,房产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07-21    作者:杨钟三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房屋抵押房本被扣2014年,原告李某将其所有的顺义区某房屋抵押给被告,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房的房本被告一直扣押。原告多次索要房本,被告拒不返还,严重影响原告对房本的使用。被告王某辩称,因为原告李某向被...

案情简介:房屋抵押房本被扣

2014年,原告李某将其所有的顺义区某房屋抵押给被告,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房的房本被告一直扣押。原告多次索要房本,被告拒不返还,严重影响原告对房本的使用。

被告王某辩称,因为原告李某向被告借款,以涉诉的房屋进行抵押,也在建委有备案,所以原告在建委取的房本。被告是抵押权利人,没有给付原告房本是担心原告用房本再行借款,如果归还原告房本,原告须把30万借款归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借款30万元给原告李某,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同日,二人又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抵押人李某与抵押权人王某因借款事宜需向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同签订后,双方在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备案手续。经法院向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取证,涉诉房屋曾于2011年抵押给案外人张某。庭审中王某表示,涉诉房屋还抵押给过别人,担心再次抵押,权益受到影响,故不同意退还房产证。

法院审理:房主起诉得到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涉诉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因双方未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由被告保管,且被告已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故作为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说法:房产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对于抵押人来说,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性。应要求作为抵押标的房屋的所有人出示房屋产权证,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房屋是否设有其他抵押权或其他物权。

(二)要注意合同标的物——抵押房屋的合法性。要了解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如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要注意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要有准确的评估。应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范围;要注意订立房屋抵押合同的程序。程序一般为:调查核实、草拟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准备向房屋部门提供文件证明或其复印件、办理合同公证、申请合同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等。

(五)要注意抵押合同登记备案有些费用的约定,如果对费用未作约定的,则应由抵押人来做。(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进行填写;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债务期限进行填写。

本案中,因双方未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由被告保管,所以被告应予返还。

以上就是房屋抵押房本被扣,房产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 杨钟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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