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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的大额赔偿

2017-08-16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的大额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开发完成Office2003、Office2007、Windows7三种计算机软件后,分别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注册证书。2012年10月至11月...

案情简介: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的大额赔偿

原告微软公司开发完成Office2003、Office2007、Windows7三种计算机软件后,分别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注册证书。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四次前往被告武汉银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银嘉公司)卖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分别公证购买了8台笔记本电脑,8台电脑均安装Windows7旗舰版软件,其中一台还安装有Office2003、Office2007软件。微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银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审理认为:银嘉公司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据涉案Windows7软件的版本价格、市场购买需求、预装软件版本的比例、侵权持续期间、日均销售电脑台数等考量因素,酌定本案因复制安装Windows7旗舰版软件的侵权行为造成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为540万元。Office软件作为办公软件,并非产品购买者运行电脑所必备的工具软件,酌定因复制安装Office2003、Office2007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0万元。遂判决银嘉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80万元、合理费用30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未经权利人许可预装或销售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案件,侵权人通常不会向法院提交对其不利的完整销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测算推定侵权人的销售总量。首先,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调查取证、公证处的公证保全、法院的证据保全或侵权人的宣传资料等证据,确定侵权人在某一时间段内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数量,进而计算出单位时间内——例如每天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平均数量。然后,根据侵权人的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其具有持续性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间。最后,按照“单位时间的销售数量×侵权软件的销售时间”的计算方式,推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总量。

在计算机软件的销售总量可以推算确定的情形下,侵权人为避免法院将销售的全部计算机软件推定为侵权复制品,通常会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商品中,有一部分包含有正版的计算机软件。从常理推断,侵权人提交的销售记录或进货记录,有可能是有选择性地提供的对其有利的部分证据。但即便如此,法院可以通过计算侵权复制品占全部计算机软件的比例,确定侵权人销售软件的侵权比例的下限(即“盗版率”至少有多少),从而为裁量性地判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提供数据支撑。当然,如果公证购买的商品中既有正版计算机软件又有侵权复制品,或者法院证据保全的销售记录中既有正版计算机软件又有侵权复制品,也可以将上述证据作为抽样计算的样本,确定侵权比例。对于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同样可以将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使用情况视为抽样计算的样本,确定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比例。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的大额赔偿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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