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放弃治疗出院身亡
教师是一个多么高尚的职业,一支粉笔三尺讲台教书育人,可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突然身体不适,被送进医院不幸身亡的话能否认定工伤呢?
2013年6月19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某乡学校一名老教师韦某在上课时突感身体不适,该校领导将韦某送至乡卫生院检查。因病情严重,又从卫生院转送到县医院。当日下午,经医院全力抢救,韦某病情仍无好转且已丧失意识,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医院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由于乡下有“人死在外地不能进村”风俗,韦某家属考虑到病情,于当日下午就带着韦某出院回家。韦某在回家途中去世。
今年1月,白沙县人社局在接受韦某工伤认定的申请后认为,韦某家属仅在医院抢救治疗7小时后,主动放弃救治,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规定,因此对韦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韦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白沙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教师虽然不是在医院去世的,但是因为风俗要回家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因为死在路上就否认教师的死不属于工伤死亡,这对一心只为三尺讲台的老师而言是不公平的。幸好法院对人社局不公平的决定予以了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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