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凌晨6时许,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落网,鹿泉警方宣布特大敲诈勒索货车司机案彻底告破。井陉、鹿泉交界处的地头蛇与外地人纠结在一起,以收取“过路费”为名,短短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疯狂敲诈过往货车司机,获得赃款100余万元。
河北一团伙强收“过路费”百万
今年5月份以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李村派出所指导员葛飞进村入户“问计于民”,多次听到群众反映,有一伙人在307国道一侧另辟蹊径,使得大货车绕行超限站躲避检查,这伙人收取“过路费”搞创收。遇到司机抗拒不交时,这伙人就对司机威胁恐吓。
民警调查之初,认为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向司机勒索钱财,对该路段实地查看时,却没有发现可疑人员,最让民警感到不解的是这条路上在白天根本看不到大货车通过。难道是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实或民警的行动被发现?办案民警经过分析,判断这不是几名社会青年向过往司机索要钱财的普通案件。为了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查清楚,专案组重新梳理办案思路,决定对案件缜密侦查。民警化装成过往群众进行观察了解,经过多次与货车司机广泛接触和实地蹲守观察,历时半个多月,终于把案情调查清楚。
办案民警了解到,去年4月初,井陉县的武某领着七八名男子,开始向大货车司机伸“黑手”,他们花少量资金分别承包了307国道南侧井陉和鹿泉的两个破旧厂房。两个厂房相距2000多米,他们用铲车推倒两个厂房的围墙,沿河滩开出一条连通路,这样超载的大货车就能穿过两座厂房,绕开超限检查站的检查,继续在307国道上通行。在外人看来,会误认为大货车是给厂区内送货,而另一端的人也误认为大货车是为厂家拉货,中间开辟的路段又被307国道旁的店铺、厂房的高大围墙遮挡着,又是在晚上11时到次日凌晨4时才让通行,所以非常隐蔽。
这一团伙分工明确,有给司机带路的,有收取过路费的,有维护秩序实则是充当打手的。因为是夜晚,有的大货车没有超载,误认为前方堵路,就跟随超载车辆进去后才知道要收费。如果不交钱,轻者受到恐吓威胁,重者受到皮肉之苦,最终还得把钱交上才放行。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事实上本案当事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了?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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