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多次索要劳务费未果
原告为被告在天下荣郡G1、E4、G4楼从事水电安装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4780元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也不还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47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田某给付原告郭某劳务费478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在天下荣郡G1、E4、G4楼从事水电安装等工作。2015年12月12日,被告田某为原告郭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在G1、E4楼水电班人工工资郭某2000元。2016年1月2日被告田某为原告郭立卫出具了一份欠条,在G4楼水电班人工工资郭某2015.11月4日-2016年1月1日共计56天,56×180=10080-3100=6980元。后被告又经过多次支付,现仍有4780元尚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述称、田某所写欠条、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原告郭某诉被告田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告田某雇佣原告郭某在天下荣郡G1、E4、G4楼从事水电安装等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规定完成了劳务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某给付原告郭某劳务费4780元。
律师说法:公司劳务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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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地址: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仔细看下是否与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内容一样,当发现不一样时要提出自己的异议,还可以向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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