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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新规定

2017-09-27    作者:蔡振华律师
导读: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受贿罪的处罚,首次将“终身监禁”并到受贿罪刑罚中,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新刑法关于受贿罪有什么新规定,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利用便利收受钱财...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受贿罪的处罚,首次将“终身监禁”并到受贿罪刑罚中,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新刑法关于受贿罪有什么新规定,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利用便利收受钱财

2013年至2014年间,许某某在担任惠安县东桥镇坑尾村委会主任兼土地协管员期间,利用为村民办理建房手续负有审批权限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在其经营的茶叶店内非法收受该村村民张某甲等六人贿送的现金共计57000元,为张某甲等人谋取利益。

法院判决: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新刑法关于受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

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是关于“新刑法关于受贿罪有什么新规定”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受贿罪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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