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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2017-10-20    作者:蔡振华律师
导读: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与其他罪的认定是不同的。票据诈骗罪认定,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购销合同的票据纠纷宁陵鑫玉耐材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宁...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与其他罪的认定是不同的。票据诈骗罪认定,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购销合同的票据纠纷

宁陵鑫玉耐材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产业聚集区,2010年10月8日,宁陵县程楼乡程楼村李某将该公司全部出资100万元转让给孟某和其姐夫王某,并由被告人孟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当日,郝德科技公司与鑫玉耐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出票总金额为2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鑫玉耐材公司付给郝德公司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朱某、郝德科技公司共同签名盖章出具了针对2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保兑保函,朱某代表郝德科技公司出具了2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分成九张出票,承诺对每一张票款均在到期日承担无条件代为承兑全部款项的义务。又在当日,郝德科技公司与鑫玉耐材公司又签订《购销终止合同协议书》解除《购销合同》,约定已出票的2千万元共九张承兑汇票失效作废。朱某明知郝德科技公司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已作废,仍在当日将该九张2千万元的汇票交由孟某及刘某使用。

法院判决:一、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责令孟退赔薛的损失

律师说法:票据诈骗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孟某为实施票据诈骗,进行了充分的犯罪准备,该在既无货源又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郝德科技公司签订铝卷供销合同,在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取得郝德科技公司2千万元承兑汇票后,双方同日又协议终止合同,约定2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失效作废。孟某明知该承兑汇票已作废,出票人郝德科技公司已不可能承担兑付义务,仍然持票偿还个人债务及贴现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导致被害人235万余元财产无法追回,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作废票据诈骗公司财产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票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票据诈骗罪。鑫玉耐材公司虽为股份制企业,但利用作废票据实施金融诈骗未经其他股东集体研究决定,系孟洛个人意志支配且实施,应属自然人犯罪。综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孟某伙同他人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骗取公司财物价值235万余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孟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鉴于该有主动以车辆抵偿给被害人的退脏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是关于“票据诈骗罪认定”的案例介绍,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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