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职工退休,股东身份如何处理
上海纺织五金二厂(以下简称五金二厂)于1997年1月被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戎某敏作为企业职工认购了相应的股份,成为企业股东,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后,戎某敏的股份经调整增至9576股。根据五金二厂的企业章程(修订稿)的规定: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及死亡等情况,可经董事会批准后,予以退还全部或部分股份。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大会股东、股权的确定以企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材料为准。五金二厂的《个人股股份管理办法》也规定,股份变更(包括退股)的,须向董事会提交申请报告,并由股权管理办公室出具核实报告,或由股权管理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非特殊情况的退股(包括离退休等)须在办理有关手续、文件上由董事长签署即可。2003年12月,戎某敏退休,未提出退股申请,董事会也未作出相应的决议。2004年6月3日,五金二厂公司的董事长批准戎某敏等人退股,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函要求戎某敏退股,但该通知未加盖董事会印章,戎某敏也未表示同意,五金二厂亦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戎某敏等人的股权变更手续。但其向工商部门所报的材料中已除去了戎某敏等人。2004年4月29日,五金二厂召开了三届四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文件。后企业发放了2004年度红利。戎某敏要求五金二厂支付红利未果,遂以五金二厂侵害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五金二厂支付2004年度红利2872.80元。
法院意见:职工退休,股东身份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戎某敏要求五金二厂支付2004年度红利人民币2872.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职工退休,股东身份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戎某敏的退股应当按照五金二厂的章程处理。该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经董事会批准后予以退还全部或部分股份。该厂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上海纺织五金二厂个人股股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亦规定,个人股股份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退收或提取,但下列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应予以退还全部或部分股份:(1)离开本企业(含调离、辞职、离退休、开除等);(2)死亡;(3)其他特殊情况。该条虽然规定了退休后退股应经董事会批准,但该办法第十四条又以特别条款对退股作出规定:“由以上情况退股,除第十三条之第三款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情况需在办理有关手续、文件上由董事长签署即可。”本案中,五金二厂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戎某敏办理退股手续,并经审查后由董事长最终批准,并无不当。
综上,由于戎某敏自退休之日起不能继续保留在上诉人企业的股东身份,自无享有分配该厂2004年度红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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