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开设一人公司,另一方是否有所有权
2013年2月,宋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宋某一人以50万注册设立A贸易公司。2014年8月,由于公司运营资金紧张,宋某遂以公司名义向B银行申请30万元贷款。2015年2月,宋某因车祸身亡,贷款到期后B银行多次向王某发送通知函件要求偿还贷款。王某认为,该贷款乃A贸易公司所贷,个人没有偿还义务。后B银行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裁定中止诉讼
公司的债权债务属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但公司依法存在,该纠纷应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待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接管公司后,再进行协商,如果不成,再起诉。遂裁定中止诉讼。
律师说法: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义务承担该债务。从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故A贸易公司的所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A贸易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的自然死亡而“死亡”,它可以依据公司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续存活于社会。但是它也许会因为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死亡条件或情形”,最终法定形式而灭亡。由于A贸易公司是以宋某的个人名义依法成立的,B银行的债权应该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其妻子王某(在此不考虑继承关系),起诉被告主体还是该公司,而不是王某。A贸易公司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从依法设立之日起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之日止归A贸易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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