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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既受贿又渎职,该如何处理

2017-10-13    作者:马子伟律师
导读:法律知识渎职罪,往往和受贿罪联结在一起,即行为人往往是受贿之后实施了相应的渎职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了受贿罪,也构成了相应的渎职犯罪,《刑法》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只在第399条对下列情形加以了明确:当司法...

法律知识

渎职罪,往往和受贿罪联结在一起,即行为人往往是受贿之后实施了相应的渎职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了受贿罪,也构成了相应的渎职犯罪,《刑法》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只在第399条对下列情形加以了明确:当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并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四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在其他渎职犯罪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形。虽然《刑法》没有对此加以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以案说法

1996年至2004年,薛某系L市公安局某镇派出所聘用人员,负责协助户籍内勤工作。2003年8月,一个多年的老朋友秦大某上门邀请薛某一起吃饭,薛某想秦大某一向无事不登三宝殿,定是有事相求,果不其然,秦大某是想为秦二某、李某伪造L市C城镇户口。薛某早就听说秦二某是个负案在逃人员,但由于脱不下情面,又因秦大某表示要重谢,因此还是办了,10月8日薛某将伪造的户口本给了秦大某,秦大某给了薛某4万元钱作为报酬,后秦二某、李某利用该户籍在北京市、秦皇岛市购置房产进行藏匿。2008年4月,秦二某因杀人的事在北京被抓。

刑辩律师点评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滥用职权行为。一是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二是超越行为人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三是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第二,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行为程度没有严重到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有可能受到国家机关内部处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户籍管理人员为他人伪造户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只会受到内部纪律处分,不会触犯滥用职权罪。薛某帮助伪造户籍的人员中,有一位是负案在逃的故意杀人犯,就因为薛某帮助其伪造户籍的行为使得该罪犯通过在外地购置房产进行逃匿,给公安机关的追捕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阻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薛某虽然不是派出所的正式人员,但由于被派出所聘用并协助户籍管理,应被认定为“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立法解释,是渎职罪的适格主体。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薛某早听说秦二某是负案在逃人员,为其伪造户籍可能造成逃避法律及时制裁的结果,因而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薛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薛某伪造户口收受了4万元酬金,构成了受贿罪。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构成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此二罪构成牵连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薛某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同家行政竹理职权的细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围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t大损失的

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

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马子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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