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导读: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可能会因为各种不恰当的行为,导致房屋中的物件损坏,此时出租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2003年4月,蒋某与田某口头约定,将蒋某的房屋出租给田某。2013年4月份,田某将该出租屋卫生间中蒋某安装的电热水器用坏。田某某同样在未征得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偷偷破坏该出租屋卫生间原符合电热水器安全用电标准的线路结构,改从一个不是专门用来给热水器供电的插座上给后安装的电热水器供电。蒋某认为田某的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由于蒋某至今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特依法起诉,蒋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田某将蒋某出租屋卫生间内的电热水器修缮,并将该电热水器及安装该电热水器供电线路结构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判令回复原状
本院对蒋某与田某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原告对租赁物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将出租屋卫生间内的电热水器修缮,并将该电热水器及安装该电热水器供电线路结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003年4月,蒋某与田某达成口头协议,将自有房屋租赁给田某居住使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蒋某对房屋中的热水器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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