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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私自进行转让的效力如何

2018-12-19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店私自进行转让的效力如何【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6年,冯某某在某某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成立了一家网店,经营了两年后,2018年年初,冯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了网店转让协议...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网店私自进行转让的效力如何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6年,冯某某在某某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成立了一家网店,经营了两年后,2018年年初,冯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了网店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网店以及相关的账号等转让给陈某某,冯某某需要保障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来源合法,转让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店铺所在平台找回或修改会员账号密码。陈某某支付了约定的转让价款后,该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上述网店转让情况,由于该网络交易平台制定有网络交易规则,明确规定,网店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网店,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并经网络交易平台同意。因而该网路交易平台将上述网店的账号查封。冯某某和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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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冯某某在与某网络交易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后,取得了涉案网店的经营权。之后冯某某与陈某某之间通过签订网店转让协议的方式,将涉案网店转让给陈某某经营,实质上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原债权人即某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意。冯某某和陈某某在未经网络交易平台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网店转让的,违法了法律规定;同时,冯某某明知该网络交易平台明确禁止网店的转让,仍将上述网店转让给他人,因而冯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网店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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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虽属于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交易行为,当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对于其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仍收到民法的调整。同时网店的经营与经营者和信用、经营能力有紧密关系,未经网络平台提供方同意转让网店的,由于缺乏对于网店经营者的公示手段,会对网络交易带来风险,因而与法与理,法院均认为网店的转让需要进过网络经营者的同意。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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